当我们在谈论NervosDAO时,我们在谈的是什么?

从经济模型提案中我们可以了解到:

由于我们对于那些没有使用 CK Byte 存储状态的所有者也收取了租金,所以我们需要将租金归还。我们允许这些用户将他们的原生代币存入并锁定到一个特殊合约中,我们称它为 NervosDAO。 NervosDAO 将接受部分「二级发行」的补偿,以弥补因为不公平造成的稀释。

但是你有没有仔细的想过,你将CKB存入NervosDAO中,你究竟是拿什么东西换回了这部分CKB抗通胀的能力。

一开始我们会认为,我将CKB存入NervosDAO,那么这部分CKB的流动性就被锁定了,我们是拿流动性来换来了抗通胀这个属性,而我自己也华丽地变身成为了一名HODLER。

但是我们可能需要仔细地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在思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CKB。

CKB是Nervos底层的原生Token,代表着全球状态总量,CKB是可以被租赁的,那么CKB就会有两种属性所有权使用权

所以问题来了,当我们往NervosDAO中存入CKB时,我们究竟是拿锁定CKB的所有权还是锁定CKB的使用权来换取的抗通胀属性呢?

这个问题初看可能会觉得很傻,CKB是我自己的,我将一部分CKB存入NervosDAO,我始终拥有这部分CKB的所有权,只是在一段时间内我没有办法将其转移出来,同时我在这段时间内也无法使用这部分CKB、往这部分CKB里面写入数据。也就是说我既锁定了这部分CKB的所有权(无法转移),也锁定了这部分CKB的使用权(无法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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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存入NervosDAO中的CKB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于两个人呢?

当我们往NervosDAO中存入CKB时,我们究竟是拿锁定CKB的所有权还是锁定CKB的使用权来换取的抗通胀属性呢?

检验这个问题的唯一标准是什么呢?就是CKB的使用权能不能被二次转移。

打个比方吧,假设你是一个开发者,你在stwith的租赁市场上看到一个非常诱人的租赁单,100 CKB、年化6%、租赁期限1年,你毫不犹豫地就租了下来,但是你前面的六个月内可能用不了100 CKB,你只需要用50 CKB,那么你能不能将早期多余的50 CKB存入NervosDAO,年化5%,存入期限6个月。

在这个情景里面,存入NervosDAO的50个CKB,锁定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锁定的使用权目前归你所有。也就是说你不需要拿到这部分CKB的所有权,你只需要给出这部分CKB的使用权,你的这部分CKB就能拥有抗通胀的属性。

谈一下我理解的NervosDAO吧,从经济模型提案中,我们可以看出:

由于我们对于那些没有使用 CK Byte 存储状态的所有者也收取了租金,所以我们需要将租金归还。

NervosDAO设计的初衷应该是想通过锁定这部分CKB的使用权,去换取抗通胀的这个属性的,而这里所有权和使用权默认是归属于同一个人的。我其实非常希望上面提到的CKB使用权的二次转移是可以实现的,这将打开一个完全不同的新世界。

在原来“CKB就是土地,你可以去购买土地也可以去租赁土地”这个故事上,将演变出土地开发方,土地二级租赁,土地多级租赁,万达,链家,贝壳找房,瓜子二手车,伯爵旅拍… :see_no_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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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不清楚NervosDAO的实现模式啊,租赁期是可选的半年,一年还是多少,但是这个租赁期的上限我想可能还是不足以表达你对CKB和Nervos的热爱。

如果CKB的使用权是可以二次转移的,我想出一个可以优雅地证明你对CKB和Nervos真心的方法,你用把你所有的CKB的使用权租给自己的另一个账户,然后租赁期限为1万年,你在将另一个账户中CKB的使用权转移给NervosDAO。OK,你已经实现了对CKB,对Nervos最真挚的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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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二房东要开始出现了吗 :rofl:

就看能不能允许咯,逻辑上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技术实现上不知道可不可行

我的感觉是不应该会有二房东的存在。只是感觉。
逻辑如下:在租赁市场上的100CKB,肯定是某个地址A上的,那么他所谓的租赁,也就是使用权的转让,应该是这个地址上的某个feature,比如使用权限可以打开,给到另一个人来控制,而不是把100CKB转移到某人控制的地址上去,这样子来说,承租者实际拿到的是原地址A上的使用权限的打开或者关闭的权力。所以也就没办法转移CKB到NervosDAO中。而如果一开始就可以把100CKB转到另一个承租者的地址B上的话,那请问出租人又怎么能保证所有权还在自己手中呢,所以我觉得100CKB地址不变的情况下,承租人是不能转移CKB到NervosDAO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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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我目前对于所谓的CKB的租赁的理解是和你一致的。

在A出租CKB给B的过程中,A通过智能合约把这部分CKB的使用权限打开给到了B,B只拥有使用权,但是没有办法转移这部分CKB的使用权给C或者给NervosDAO。

那如果在当前这个1号智能合约上再建一个2号智能合约呢,之前这个1号智能合约中为A租赁CKB给B,为期一年,利率为多少。然后2号智能合约中B将使用权转租给C或者NervosDAO,为期6个月(必须得小于1号合约中的期限),利率为多少,这个2号智能合约应该是需要由A和B共同签名才能有效的。因为A和B中间有之前的1号智能合约,A在这个一年内是没有这部分CKB的使用权的,A只有到达约定的一年期限后才能取出这部分CKB和应得的利息,所以签不签2号合约实际上对A影响不大,如果B愿意在1号智能合约的基础上再稍微支付一点点的CKB,那么我想A是愿意去签这个2号智能合约的。

也就是两个智能合约存在一定的套嵌关系,需要依次执行。

通过这种方式是不是就能建立起二房东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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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问题在于NervosDAO接受的是什么,是token的转入还是一个使用权权限的转入,如果是使用权权限的话,那就变成要对使用权权限去分配增发的CKB,感觉上会有些奇怪。因为你是在对一个使用权限去配置一个CKB token,那这个token总归需要一个地址去接受,而使用权限是没有地址的,只有原生的那个CKB的地址。所以你无论怎么操作,获得CKB增发的感觉只能是原生的CKB持有人,无论怎么做获得使用权的人是无法收到NervosDAO增发的token的。

比喻
CKB的所有权归属某个“地主”,当”地主“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年的时期租赁给某个”农民“时候,”农民“用完上半年以后下半年用不上了,想找下位”农民“或者找官方(NervosDAO)接手下半年的使用权,租赁费率比”地主“优惠,这个时候,下位”农民“和官方只要肯认可这半年的使用权,那么就可以了。至于所有权,从始至终都在”地主“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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