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比特币不是”你的”会更好?谈加密资产的独立--结语点题CKB

作者:钱靖 X 林佳谊
原帖于2019-3-26发表于微信公众号:DeepTech深科技地址

说明1

这是一篇旧文。前面都是在介绍信托,以及加密资产实现信托的可能性。最后的结语指出了最可能实现的是Nervos CKB :grinning_face_with_smiling_eyes:

说明2

本人给女儿单独创建了一个Neuron钱包,准备每逢节假日存一丢丢CKB,存完锁DAO。


然后,遇到CKBFans-001群西岭千秋雪分享此文,深感贴切。


前言、信托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制度发明之一

“信托”(trust)是起源于英美法的一个法律概念,指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或为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并将管理或者处分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的一类法律关系。

二战后,信托制度以其极具灵活性和实用性的优点得到了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认可和采纳,如日本、韩国相继制定了自己的信托法。中国也在 2001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法是英美法系独特的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做出的重要贡献。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Frederic Willian Maitland)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

信托制度除了本身是现代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外,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基金的制度基石。可以说,没有信托,也就没有活跃的市场经济制度。那么,加密资产领域如何建立一套可信、可用的信托制度体系,为加密资产市场构建坚实的基础呢?我们对这个问题做一些非常初步的思考,与大家分享。今天分享第一部分:加密资产独立。

说到加密资产独立,大家肯定对这个题目有疑惑。比特币设计的资产持有结构可谓是历史上最为独立和私密的方式之一了,甚至已经超过了黄金、宝石这些资产能够提供的资产保护,为什么还要重新论述这个独立性的问题?

一、加密资产信托的需求

在加密资产蓬勃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个人和机构倾向于持有和经营加密资产。在这个过程中,更加了解这个新兴的市场的个人和机构成为专家,从而可以得到比别人更高的回报和收益。

不同于传统比特币死忠的极客群体,这些新的参与方一来没有专门的从业知识,二没有充分的参与时间,三对这方向的投资具有收益的需求。这样,我们看到,不同于传统 HODL 和 BUIDL 精神的大量新的资金进入,实际上是催生了一个加密资产信托市场的形成。

具体来说,有些人希望持有加密资产,但是不想承担管理私钥的心理负担;有些人希望委托他人从事加密资产的投资和交易业务,但是想充分了解投资的每笔记录和可靠的核算依据;有些人希望受托于他人从事投资和交易业务,但是希望能够取得有限责任的保护;等等。因此,资产信托服务的市场遂应运而生。然而,这些传统商业领域非常容易获得的基础设施服务,在加密资产领域还无法可靠的获取。

二、信托制度背景下的资产独立

人对资产的所有权按照其权能来分,**可以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信托的制度安排下,这些相关的权能被分割给了三个互相独立的主体,分别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在委托人把自己所有的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之后,这个资产的所有权变成既不是委托人的,也不是受托人的,更不是受益人的。这个财产是信托这个法律工具的财产。这个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不受这三个主体的破产债务追究。资产独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的。

以一个传统商业领域的典型情形为例,亿万富豪李先生有四个孩子,在李先生临终前,他把财产进行了分割并为每一个孩子设立了信托,信托人是业内具有良好信誉的信托管理公司 A 公司。

对李先生而言,这些财产不再是他的财产,不再受遗产遗赠税的管辖。对于 A 公司而言,这些财产独立于 A 公司自己的财产,每年需要单独进行审计,A 公司从中获得的管理费是有限的。对于李先生的每一个孩子而言,这些财产也并非其所有的;他只能按月从这个基金获得一笔收入,但是无权要求一次性支配这些财产。由此可见,这些财产在信托制度的安排下,具有了较强的独立性。

那么加密资产的资产独立呢?我们正好看到,比特币的资产持有设计本身并没有考虑到要服务于所有权分割。也就是说,比特币地址的私钥持有者无法在比特币网络自身上完成所有权的分割,占有、处分和使用权、收益权无法分割开来

如果确有需要,把比特币作为资产进行信托,以目前来说也要借助传统的文本合同形式才能达成。而相关纸质文件的合法有效性,是否受国家司法机构的保护,仍待各国政府的态度左右,难以定论。

信托资产独立的制度设计还体现在以下两个重要方面:

第一,物上代位性。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信托财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对于加密资产而言,这种财产形态变化而能不改变信托财产性质的要求,在目前的代码层面还未满足。在交易过程中,设想在受托人的交易指令下达之后,信托财产从 BTC 全部换成了某个山寨币。此时,如何保证回到信托账户的山寨币就是全部应得的信托财产呢?其中扣除的管理费、交易费怎么确保是真实发生的呢?中间需要一个机制予以保障。如果无法实现信托财产形态变化后仍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和完整,加密资产信托仍不能说是可用的

第二,独立资产的清算。信托是可以对外负债的,也是需要按期不断的支付各项费用的,包括受托人收取的管理费。因此,不可避免的情况就是信托有一天可能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的状态。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破产清算程序。

另外的情形是,并没有出现破产的情况,但是由于事先约定的期限到来了,或者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根据约定,主动要求解除信托,那么信托也会被解散并且清算,那这里也需要一个决定解散和清算的程序。

目前比特币本身是没有负债的设计的,而以太坊上的智能合约也只有按约定进行支付结算的设计,只能做比较简单的破产或者解散决定,还没有多形态资产的综合清算功能。然而这一功能也是加密资产信托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加密资产所有权的分离之构想

因此,我们需要能够有这样一种专门供加密资产信托使用的加密资产地址,能够提供以下特性,以满足加密资产独立性的要求:

  • 有一个预先设置好的机制(智能合约,或者一条托管链)能够控制这个地址自身的私钥,用于管理地址上的财产。 这一私钥应该可以被证明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和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单独控制。

  • 这个地址能够同时持有多种多样、类别各异的加密资产。这一条是为了信托加密资产的可转换性做准备。

  • 这个地址可以完整记录多种加密资产互相转换、交易、各项费用的支出的过程,以完成大部分操作的自动会计记账活动,以维持信托加密资产的完整性。各国正在或已经出台的合规数字资产交易所和托管政策,势必也会考虑从中获取纳税的依据。

  • 这个地址可以接受并执行符合事先约定内容的受托人的交易和支付指令,同时拒绝执行违背事先约定内容的受托人的交易和支付指令。

  • 这个地址能够进行智能合约操作,以便为多项必要的决策提供支持,比如附条件的自动清算执行,管理费和交易相关费用的提取等。也可以支持负债和担保的相关智能合约操作。

  • 可以通过操作来取得紧密关联的资产信息;这些资产类似我们说的子账户的概念,子账户可以也是加密资产信托专用账户,也可以是一般的交易所交易账户,或者就是普通的持币地址。

结语

加密资产信托是使得加密资产市场能够指数级增长的一个重要工具。而依赖传统的文字法律体系来实现这一设计显得多余、过时并且缺乏效率。如何用代码实现这样一个基本商业基础设施架构,值得大家来参与讨论。

对于这样一个设想,不少基础设施项目已经展开设计与实现,以 Bloomberg Opinion 关注的 2019 年 4 大基础公链为例,Nervos 近期发布了经济提案的想法,其中部分设计对于实现前述机制有一定推动作用。欢迎大家在 Nervos 主网上进行相关的尝试和实践,或者在 Github 上提交相关的 RFC 提案。欢迎来信交流,邮件请至:[email protected]。(本文首发于 DeepTech 平台每周二之 DeepHash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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